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特许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加盟商既可以要求特许人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特许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直接赔偿损失等。
正常情况下,这类不法商家也没有能力及资质继续履行合同,加盟商要求赔偿损失并且承担违约责任是最直接有效挽回损失的方法。
那么,加盟商能够要回的损失有哪些呢?
1、加盟费。一般情况下,在签订合同时,特许人会要求加盟商支付相应的加盟费,该费用包含所谓的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培训教学费等材料及服务。但多数时候,特许人并不会提供符合约定的材料及服务。加盟商在解除合同时,可以要求特许人返还上述加盟费。
2、原材料费用。加盟商在实际加盟开店后,特许人会以提供原材料为由,收取原材料费用。加盟商应当在接收原材料后,保留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证据,在诉讼中请求法院支持特许人退还原材料费用。
3、加盟店租金损失、装修损失、装修材料损失、员工工资损失及其他费用损失。正常情况下,如果因特许人未尽合同义务,导致加盟店装修后无法正常营业,或者营业后入不敷出所产生的的店铺成本费用损失,加盟商可以要求特许人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
4、律师费、诉讼费。加盟商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若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诉关于讼费,则由败诉方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