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您的妹妹涉嫌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购屋,然而其丈夫并未在相关借款文献中进行签名确认或共担此项债务负担,如此情况下,此笔债务通常会被视为是妹妹本人的个人债务。在此前提下,妹夫并无义务偿清该债务,除非在事后他自愿表示愿意共同支付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妹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在这类困难的应对过程中,需依靠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例如通过正式提起诉讼的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