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有盗窃罪嫌疑者遭受网络通缉,并于随后被司法机关采取拘役手段予以关押,那么其最终是否会面临刑事判决,则需要依据相关案情来进行综合判断。若拘役系因其所涉盗窃行为而产生,且在服役过程中已完成应有的刑期,此时审判法庭在审理此案时便可能会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进而在量刑过程中有可能对其予以适当减轻处罚,甚至可能决定不再执行剩余刑期。
然而,若拘役仅为暂时性的强制措施,或者与盗窃罪本身并无直接关联,那么在经过正式审判之后,法院仍然有可能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