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职务侵占罪中涉及到的"本单位财产"问题上,它广泛定义为行为人所属公司、企业或其它特定单位所实际持有或控有的各类财物流通形式,这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本、实物资产及债务抵押物等。在专业层面进行定性验证时,必须充分考察行为人对于这些具体财产的管理权限及其实际掌控程度,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这些财产应属于该单位的正常经营或管理范畴之内。举例来说,员工个人掌握的公款、库存商品乃至单位所持有的债权等都可被视为"本单位财产"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