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追索债务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合同义务,或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内容。一旦发生以上情况,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若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达其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该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违约方提出违约责任要求。针对金钱性质的债务,根据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支付尚未支付的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等款项。而对于非金钱性质的债务,根据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对方履行,除非债务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成本过高,亦或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并未提出履行请求。若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这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总而言之,关于债务追讨违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条款,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违约责任追究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