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债权关系中,我们常会见到“后补的欠条”这一概念。这种欠条,如字面含义所示,是指在债务关系确立之后才进行书写,以此来证明和记录相应的法律义务。然而,此类后补欠条的诉讼时效,通常是从欠条正式落笔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此类存在争议的民事权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护申请的诉讼时效期为整整三年。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所讨论的后补欠条而言,它的法定时效也是整整的三年,自欠条书写并正式生效之日起算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