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须于拘留执行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后者对此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如若案件案情较为复杂,该审批时间可以宽限一至四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屡次犯案、纠集同伙实施犯罪等恶劣情节的重大嫌疑分子,提交批捕申请的期限还可以再予以延长,共计30日本人。总体来看,在面临刑事拘留的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期限允许无限期连续延长,但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7日,特殊情况则可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