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主要适用于可能受到剥夺人身自由的潜在罪犯,例如可能面临管制、拘留、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惩罚;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方式,则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
至于作出取保候审或撤销决定的权力,主要归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评估和判定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