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实施细则,贪污案件中的被告人主观恶性深重、对社会危害严重,严重程度之别能导致不同的刑事处罚结果——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极刑(如死刑),并依法同时处以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若在押期间坚持保持良好表现,则存在有望获得减刑进而实现提前释放的可能性,然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假释条例中规定的条件是决定能否获得假释的关键因素。例如,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须在服刑满十三年后才有资格考虑假释,并且在此过程中必须表现出切实的认错态度和明显的良好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