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条款,辩护律师在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以及通信方面拥有法定权利。此外,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享有不可侵犯的隐私权,即不会被监听。在实际的实践操作当中,虽然法律并未对必须通知在押人员本人这一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但律师一般需要事先与羁押场所进行预约会见,并严格遵守约定的时间进行会面。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但看守所仍会依照相关规定来妥善安排律师的会见事宜,以确保律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