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法律条款,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定为具有持续性的一年,且须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合法权益受损之日算起。若在特定时期内,由于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则劳动者进行仲裁申请时将不受到时效期间的任何限制。然而,如果劳动关系已正式结束,便需要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仲裁申请。针对劳动纠纷中涉及到的债务问题,关于是否存在期限限制?依据以上法律条款,若劳动关系仍旧存续,那么接下来由劳动者提交仲裁申请时将不会受到时效期间的任何影响。但是当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之时,那么劳动者就必须要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因此,一旦劳动关系确定终止,债务问题就具备了有效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规定为具有持续性且为一年。反之,如果劳动关系依旧保持运行状态,则不存在时效应约,劳动者可随时向相关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