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仔细阅读并捉摸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着力寻找关于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的约定。只有了解了这项要求后,才能依照合同的明文规定来索求违约金。在房地产交易合同这一领域里,大部分情况下都会就各方的违约行为做出严格的规范,预定好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当合同的一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立刻查阅合同中与违约行为相对应的条款,然后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效力不是那么高的合同,往往会按照每日计算的方式,从违约方违约行为发生的那一刻算起,计算并累计至实际履行该项合同义务的当天为止的违约金。
2.对于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进行深入分析,从多角度考虑各种因素。如果觉得有任何不公之处,应当积极地向上申诉,让法院或仲裁机构参与裁决,以便能够增加或降低违约金。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机构的官方解释,比如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设定得过高而寻求降低的这种情况,其标准是违约所导致的诉讼的损失要高于违约金30%以上;反过来看,如果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设定得过低而要求增加,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判定违约方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以这个数据作为努力争取的违约金数额。因此,如果要评估违约金设定的合理性,需要精确地计算出损失,然后根据损失选择是要提出增加还是降低违约金的请求。
3.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无法应用于您目前的遇到的问题,即便是合同中并未明确设定相关的违约标准,那也无需慌张,仍然可以根据科学严谨的法律法规进行权益维护。比如在房地产交易合同中,即使各方均无过错,但是未遵守承诺履行各自的违约责任,那么就可以引用房地产交易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中的条款,即如果买受人逾期付款时,那么出卖方有权根据尚未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金额为基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来计算损失赔偿额;同时,如果出卖方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话,同样可以按照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该区域内类似房屋的租赁价格来确定罚款数额。至于商品房交易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中的内容,则是陈述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为购买者办理房产证,购买者则有权根据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总和为基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来计算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