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借款人未持有借据或书面协议的前提之下,保证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例如亲自陈述,第三方提供的证词,电子文件,书面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等,以明确证明实际发生过借贷行为及其所应当负担的保证义务。若保证人能向法庭出示诸如银行转账记录,见证人提供的证言,录像带,录音资料等实质性证据,那么此类证据都可作为呈堂证供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倘若保证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债权人却能够提供充足有效的材料来证明存在借款活动及保证人应负的责任,则法院可能会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做出最终的判决。因此,即便没有书面借据,只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保证人仍有可能被判定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