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政处罚在做出之后未能成功送达到相关人员,则原因可能归咎于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并未采取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等任何一种有效的送达机制。在此情况下,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然而,若是由于某些因由使上述送达措施无法进行,但相关行政管理机构仍然能够通过其他途径确保相关人员知悉此项处罚决定,那么尽管行为存在瑕疵,处罚决定仍将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