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包括什么,城管的职责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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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包括什么,城管的职责范围有哪些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包括什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等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二、城管的职责范围有哪些

各级城管部门的职责是有区别的,省、市级侧重于宏观管理,县(区)级及以下则侧重于具体执行。

以下以县级城管部门为例,说明一下城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和省、地关于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县情况,拟定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根据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县城市管理方案;

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公共卫生管理、维护市容市貌秩序;

抓好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

对损坏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和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3、根据有关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并管理,对不符合规定,出现破损、陈旧有损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4、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应急处置,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对辖区燃气具安装、维修经营企业进行监督;

对辖区燃气供应点安全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

对辖区燃气经营点许可证等经营手续进行受理、审批及证件核发;

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燃气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燃气市场正常秩序。

5、抓好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及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6、协助工商部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7、协助公安交通部门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和公共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根据有关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等政策法规,制定城市供排水管理方案,承担对全县供排水的监督管理。

9、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本系统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工作。

10、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等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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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包括什么,城管的职责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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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限范围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包括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所规定的行政方面的处罚权,当然了,也会涉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以及交通管理等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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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包括什么权利?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范围2020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底,、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住建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随后,住建部开始全面启动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系统性改革、研究、部署。
二、具体内容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八章,第二章为“执法范围”,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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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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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范围是哪些
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范围涉及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户外公共场所的无照经营,违规设置、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商铺招牌等1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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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商业物业:有时也称投资性物业,是指那些通过经营可以获取持续增长回报或者可以持续升值的物业,这类物业又可大致分为商服物业和办公物业。
商服物业是指各种供商业、服务业使用的建筑场所,包括购物广场、百货商店、超市、专卖店、连锁店、宾馆、酒店、仓储、休闲康乐场所等。办公物业是从事生产、经营、咨询、服务等行业的管理人员(白领)办公的场所,它属于生产经营资料的范畴。这类物业按照发展变化过程可分为传统办公楼、现代写字楼和智能化办公建筑等;按照办公楼物业档次又可划分为甲级写字楼、乙级写字楼和丙级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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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提出申诉。 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 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我们认为,可根据申诉主体的不同对它们的管辖范围作如下划分: 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人民受理。因为被告人在原审是行使辩护职能的一方,刑事申诉实质上是其辩护行为的继续与延伸。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直接涉及原裁判是否正确,能否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问题,由人民直接行使审判监督职能进行审查处理最为适宜。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应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因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实质上是一种控诉行为,他们从控诉者的立场出发,要求追究被判决人应负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为适宜。我们知道,我国刑事诉讼基于职权主义,追究公诉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实行公诉。人民检察院进行公诉,即代表国家意志,又反映被害人的愿望。同时,由于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的诉讼立场一致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活动以及应否依法提出抗诉,一般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如果被害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人民检察院做说服教育工作效果更好,有利于服判息诉。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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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会的范围是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定的,做出了一定行政处罚的公民,或者是组织法人的。比如说已经被责令停产停业的组织,或者是被吊销了许可证或者是执照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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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 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这对所有因限制人身自由而的案件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管辖所规定的性质或内容。《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即共同管辖。这一特殊管辖规定,表现出的立法意图就是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加诉讼,保护其人身自由权,法律设定了更为充分、方便的管辖制度。所以,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状态怎样(如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它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关键有以下两点:一是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论在名称上的变化;二是确属行政行为而非其他性质的行为。基于此,笔者认为,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行为,也应当适用该特殊管辖而不是一般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制措施,它的存在状态也不尽相同。它可以以形式存在,也可以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存在,无论其存在状态是还是共存,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就应当一并适用特殊管辖。所以,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一并管辖。当然,这样规定还有另外的理由,就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与判决。 二、因不动产提起限制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经常性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便于就地就近调查、勘验、测量,更便于就地执行。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因不动产”呢笔者认为,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不仅仅是不动产物。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 1、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的行政案件; 2、因建筑物的拆除、改建等而的行政案件; 3、因污染不动产提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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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的职责范围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根据国家和省、地关于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县情况,拟定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根据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县城市管理方案;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公共卫生管理、维护市容市貌秩序;抓好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对损坏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和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3、根据有关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并管理,对不符合规定,出现破损、陈旧有损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4、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应急处置,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对辖区燃气具安装、维修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对辖区燃气供应点安全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对辖区燃气经营点许可证等经营手续进行受理、审批及证件核发;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燃气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燃气市场正常秩序。
5、抓好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及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6、协助工商部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7、协助公安交通部门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和公共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包括哪些物业管理按产业性质属于服务性行业,其基本出发点是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对生活需求的变化,运用先进的维修养护技术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环境生态科学知识,借助经济手段来管理物业,为业主、住户以及居民提供所需要的全方位、都层次的服务。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
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其经营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对房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
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
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保洁、环境绿化等;
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的治安进行管理,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以及对出入小区的车辆与人员进行管理。
5、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务与政府和公共事业部门联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尽责任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二、物业管理的职责范围有哪些物业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它几乎囊括了人们衣、食、住、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各个方面,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这是房屋物业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房屋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适用,不因不合理设施、不正确的使用造成损害,保持房屋及设备的完好。通过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修缮延长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减少自然淘汰。充分发挥房屋及设备的效用,做到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绿化管理。制定和实施管区内的绿化管理条例,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温馨、优雅的生活环境。
3、卫生管理。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高品质的卫生环境区域,满足产权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4、治安管理。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5、车辆交通管理。对小区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
6、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关费用。
7、违章建筑的管理。配合违章建筑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
8、多种生活服务。进行公共楼道、楼外道路及公厕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等常规;开辟夜间收费停车场、收费农贸市场、旅游服务、养花种苗出售等经营。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方便,增加收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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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权范围有哪些?
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以及还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同时还有交通管理方面,水务管理方面、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只要触犯了我国的行政条款就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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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什么,物业费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1、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这是房屋物业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房屋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适用,不因不合理设施、不正确的使用造成损害,保持房屋及设备的完好。通过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修缮延长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减少自然淘汰。充分发挥房屋及设备的效用,做到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绿化管理。制定和实施管区内的绿化管理条例,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温馨、优雅的生活环境。
3、卫生管理。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高品质的卫生环境区域,满足产权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4、治安管理。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5、车辆交通管理。对小区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
6、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关费用。
7、违章建筑的管理。配合违章建筑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
8、多种生活服务。进行公共楼道、楼外道路及公厕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等常规;开辟夜间收费停车场、收费农贸市场、旅游服务、养花种苗出售等经营。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方便,增加收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都包括哪些物业费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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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是什么?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是在行政管理执法范围之内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比如说如果存在着一些违章违法行为的话,可以对此进行警告以及罚款的处罚措施等,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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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在这一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指定管辖管辖材料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指定管辖材料有哪些 指定管辖案件包括:本市辖区内下级检察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1、检察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2、检察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3、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检察院公诉局负责审查指定管辖案件。第三条市检察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检察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第六条下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及审查情况;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三)基本案情; (四)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侦查、审查、不方便侦查、审查的事由); (五)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 (六)报请检察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报送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书或意见书、案件审查报告; (二)主要证据材料; (三)检察院依职权移送案件的,移送检察院的案件移送函; (四)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移送案件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管辖异议申请书复印件; (五)移送检察院与受移送检察院就管辖权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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