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购房协议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那么作为购房者的您有权向对方索取其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即向您支付根据购房协议所确定的金额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或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顺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购房者有权提出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此种情况下,法院会予以支持。
此外,第十七条还规定了,如果开发商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而包销人又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话,这种情况也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