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可采用挂号信函、传真或直接电话的方式,向开发企业提交相关退房请求。若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则其应当承担起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如需偿还的贷款利息、首付款存款利息以及购买房屋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等等。然而,如果是由于购房者未能获得贷款审批而导致合同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开发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购房者提出退房要求之后的15个自然日之内,开发企业有义务全额退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所有房款,同时还须负责处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所有相关手续。在此期间,开发企业有责任代为购房者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的本金和利息。当购房者正式发出退房通知后,开发企业必须立即将购房款项全数归还给购房者,并且负责办理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