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家企业虽面临风险困境,却依然具备相当的价值要素例如土地资源丰富、具有完整的产业生态链条以及难以替代的行政许可资质等等,那么,在该公司进入破产后,由投资者寻求并购是具备诸多显著优点的:首先,通过并购可以准确查明被收购企业所负担的各项对外债务,从而有效地降低或有债务的潜在风险;其次,在执行过程中,并购能够确保债权人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全面处理;再者,通过并购,所有的查封措施都将得以解除,包括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方面的查封;此外,在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将会暂时停止行使;同时,并购还能使财务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等重要信息得到充分披露;最后,由于采用了多数决原则,因此在庭外重组过程中,即使仅有一位债权人反对,也不会导致之前的努力付之东流;除此之外,并购还能停止计息,从而大幅度降低收购成本;并且,在有管理人协助的前提下,法院的法律文书也会为并购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