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构成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能否进行取保候审的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境展开分析。假设该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面临的刑期有可能在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范围内,且若其获得取保候审则不存在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那么,便可考虑为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另外,若嫌疑人或被告人未来可能遭受的刑罚在有期徒刑以上,然实施取保候审仍能有效避免社会危害性产生,亦可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如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且实施取保候审并无引发社会危害性的风险,亦应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最后,若案件审理期限已至,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亦可对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因此,对于构成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能否进行取保候审的问题,必须依据上述各项条件以及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量。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且实施取保候审并无引发社会危害性的风险,那么便可考虑为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反之,若不满足上述条件或者存在社会危害性,那么便可能无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