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税务部门可通过以下途径深入探查企业是否存在偷逃税款之嫌疑:其一,借助告发者所提供的发票、账本、合约等相关纳税凭证,展开详尽的调查工作,旨在确定企业行为是否涉嫌瞒报或少计应纳之税款行为;其二,针对涉及同一产业链条上处于上游和下游的关联企业,进行综合的配合调查,以便发掘可能存在的偷逃税款问题;
再者,利用严谨的涉税指标分析技术,助力税务部门精确评估企业财务状况,挖掘潜在的偷逃税款行为。
所谓“偷逃税款”,乃指纳税人故意以不缴或者小额缴纳税款为目标,不惜采用各种不透明且隐秘的手法,掩盖真实财力状况,进而在税务机关面前制造假象,以达到欺诈的不良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