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者可依据法院下达的关乎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到对应的主管机构申请补缴社保。按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六类情形之一者,允许进行养老金的补缴事宜:
第一种是曾经在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过正式雇佣手续,后续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或者由于岗位变动而导致了劳动关系失效的原固定工或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人,若过去并未经社保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或有过缴费中断的历史;
第二种情况则为员工因主动辞职、违反纪律被开除、开除公职、服刑完毕出狱后不再担任公职等缘故,曾未通过社保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或者有过缴费中断的经历;
第三种情况指的是那些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商户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谋生的人群,需要办理新的社保登记手续;
第四种情况也是发生在这些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上,他们在缴费期间或许会出现断缴现象,甚至在法定退休年龄达到之后,仍未缴纳足够的期限(15年),
第五种情况则适用于那些原本属于企业职工但现已转型成为以灵活就业方式加入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人士;最后一种情形,即无论是在跨行政区域调动社保档案,或是在补缴期间,联盟前几年的缴费基础均尚未达到省级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标准的在职工作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