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金并非限定在一生中仅能申领24个月之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下称《失业保险条例》)中的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中的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领取失业救助金的时长应从失业者自身之前所供职的单位及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累积的缴费期进行确认。假如重新投入工作岗位之后再度遭遇失业的境遇,缴费期限将会重新进行统计计算,而所领取的失业救助金的期限则可以和之前已经具备资格却未曾领到的失业救助金期限予以合并衡量,然而其总计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基于此,每次领取失业救助金的最长周期为24个月,但是这并不代表一个人一生中可领取的失业救助金仅有24个月。倘若合乎领取失业救助金的条件,那么便有机会再次领取此项福利。具体而言,所能够领取失业救助金的月份数目与申请人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期紧密相连。举例来说,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却不足5年的话,那么所能够领取的最长失业救助金期限就为12个月;若累计缴费年限达到5年且不足10年的话,领取失业救助金的最长期限就是18个月;
至于累计缴费年限长达10年或更高的人,其能够领取的最长期限就是24个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