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看守所在拘禁犯罪嫌疑人时,其拘留期限并非直接得到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条的明文规定,提审人员在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之后,必须立刻将其移交给当值看守员进行羁押,同时要回收针对这名犯罪嫌疑人的提审证件或者提审票据。这就意味着,在经过提审程序之后,犯罪嫌疑人应该被送回到看守所继续接受监管,但是,对于他们在看守所内的拘留时间,却并无明确的规定。实际上,拘留时间往往是由负责办理此案的司法机构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来作出决定,并且会在拘留证或者逮捕证上予以详细注明。因此,看守所能够最长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需要根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来加以确定,而非仅仅依靠看守所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