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为连续假期,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均不扣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因为产假是一个阶段性的假期,按自然天数计算,所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包含在产假之内。 所以由此可知,产假是包括法定节假日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