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并方式之区分所谓新设合并,是指在两个乃至多个公司共同融合之后,诞生出一个全新的实体公司,而所有此前参与合并的各个原有的公司都将不复存在。反之,吸收合并则是两家或者更多的企业组合成一个全新的单一结构的企业。
至于控股合并,实际上就是某一家公司通过购买或获得另外一家公司具有投票决策权的股权,已经达到了可以控制被合并公司财务以及经营政策的持股比例。
2、法律地位维持与否之差异通过实施控股合并,原先的各个公司依然能够保持其法律上的独立性与法人资格。
然而,当进行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时,通常只会保留唯一的一个法律实体。
3、合并种类及其主要形态在吸收合并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常见的方式:母公司作为合并主导方且同时成为存续公司,原有的上市公司则将予以注销;上市公司以主合并方姿态出现且同时成为存续公司,而原来的集团公司则会选择注销;非上市公司间的吸收合并同样时有发生。而对于控股合并而言,只有一种基本的形态,那便是企业通过大量购置其他企业的股份或者互相交换股票来获得对方股份,从而达到对其他企业实现有效控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