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所谓“同居”,系指男方与女方未履行法律程序领取结婚证,却在公共场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从而构建起相应的社会关系。
2、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若同样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却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典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
3、已婚人士若公开以夫妻名义与婚外的异性共同生活,即属于被法律所禁止的重婚行为并同时构成同居关系。
4、除以上典型的同居情形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当事人在公开的同居关系以外,还与第三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又称为双重同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