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员工若患有抑郁症,并经鉴定为不胜任现有工作性质或岗位要求,且无论是经过针对性的培训还是考虑调整职务,也依然难以达到标准水平时,用人单位方可依法律规定,通过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另外再行支付一个月的薪酬的方式来终止与这名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之上,用人单位还须依法向该员工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