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基本农田相关事项时,若户主不幸去世,那么其所拥有的土地处置方式将会受到其家庭状况的直接影响。
如果户内尚有其他家族成员在场,那么相应土地的产权归属并不会发生任何改变,仍将继续属于原户中的其他亲属所有。
换言之,只要户内仍然存在至少一位以上身故亲属,那么这个家庭便有权依法持有他们手中全部的家庭土地承包权。
然而,当户内全部亲属均已离世,出现所谓“整户消亡”的状况之时,该家庭所持有的土地则需由村集体的发包方收回,实则是将土地的所有权移交给村集体。
至于接下来如何处理这些土地,如将土地进行分割处分、维持集体所有权、或是进行效益的共同分配等事宜,都需要经过村集体的精心研究与决策后方能确定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