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企业实际采用非直接方式致使员工不得不辞去工作,那么这种企业行为显然违背了国家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在面临类似困境时,职工应当特别重视证据的搜集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证明企业对其进行的不当调度、不公正对待以及口头威胁等各方面的重要证据。作为企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拒绝接受企业提出的任何不合理要求,同时还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提交劳动仲裁申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