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出现需与配偶进行共同居住的两种情形时,通常应当首先由男女双方展开充分的协商议程以寻求最适合双方的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则可将此争议事项纳入到合并后的离婚诉讼诉求之中,交由法院予以审理裁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并未对此类问题做出禁止性规定,故不应该将其视为阻碍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公正判断的因素。倘若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来证实夫妻感情确实已达到破裂程度,或者证明存在法定准予离婚事由之一的,那么人民法院通常会依法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