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出现需与配偶进行共同居住的两种情形时,通常应当首先由男女双方展开充分的协商议程以寻求最适合双方的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则可将此争议事项纳入到合并后的离婚诉讼诉求之中,交由法院予以审理裁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并未对此类问题做出禁止性规定,故不应该将其视为阻碍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公正判断的因素。倘若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来证实夫妻感情确实已达到破裂程度,或者证明存在法定准予离婚事由之一的,那么人民法院通常会依法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期间办理信用卡可以办理吗
对于银行业而言,离婚事件对其提供的贷款服务所产生的影响并不是十分显著。当银行评估潜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他们主要会关注该人士的职业背景、经济实力、拥有的资产规模及信用记录等关键因素。即使申请者发生了离婚事件,但只要他/她在其他方面仍能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例如优秀的职业生涯、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及具备可观的资产储备——那么便可以确保正常申请贷款额度和审批程序受到的影响微乎其微。
然而,倘若由于离婚所引发的一系列财务问题使得贷款人的债务负担进一步加重,同时又缺乏诸如房地产或车辆等高价值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物,加之其经济来源也无法保证持续稳定,那么这场婚姻中的变故必将对贷款申请产生相当程度的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需要与配偶继续共同生活的问题,首先应当尝试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然而,当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时,可以考虑将相关争议纳入离婚诉讼请求之中,交由法院进行全面审查和裁决。尽管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对此类情况加以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只要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或者存在着法定的离婚理由,那么法院通常都会作出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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