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青苗实施非法破坏的行为属于蓄意损毁他人物品之举,凡符合如下所列任何一种情况者,都应被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并追责处理:
1、在本次事件中给公私财产带来的损失达到或超过五千元人民币的;
2、连续三次以上有蓄意损毁公私财产的行径;
3、召集并指挥三名及以上人员公开地对公私财产进行蓄意损毁的行为;
4、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