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毁坏青苗怎么赔偿?
1、故意毁坏青苗,可能需要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的赔偿金。
破坏青苗价值不大的:给予治安处罚,同时赔偿损失,损失数额可以请农业或农林部门评估,根据上一年度的同类农作物价值和本年度的情况综合确定。
2、如果故意损坏青苗价值较大,还涉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罪。
应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负责民事赔偿。就其数量和价格赔偿,不包括预期的收益,只含成本费。
二、故意损坏青苗的行为涉嫌犯罪吗?
1、故意损坏青苗的行为不一定涉嫌犯罪。
具体来说,故意损坏青苗的行为,若是存在以下情形,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1)破坏青苗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超过五千元;
(2)破坏青苗三次以上
(3)三人以上破坏青苗。
(4)符合三个立案标准之一即可立案追诉。破坏青苗情节轻微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给予治安处罚并赔偿损失,损失由农林部门评估。
2、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区别:
两者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注意区分:
(1)主观的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
(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对象,后者还包括生活资料。
(3)直接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工常活动;而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可能会损害青苗的行为,这是由于若是被损害青苗的价值若是比较大,实施损害行为的公民,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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