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是否有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家长与幼儿园进行沟通,了解幼儿园的管理措施和安全保障情况,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