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创建之初,公司法人若存在失责行为,拖欠应付账款,理应由该法人负担还款的责任。法人作为能够自主承担相关法律义务的组织机构,需以其所有的资产来承担债务责任。当法人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时,应以法人的财产来履行债务。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伙企业是否等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合伙企业并不属于公司法人范畴。它是一种非法人性质的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以自身名义进行各类民事活动。关于合伙企业的责任问题,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
其次,关于法人的责任问题,公司法人所负有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的独立责任,这意味着法人必须使用其全部的财产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法人投资者的有限责任,这是指法人的投资者在面对法人的债务时,仅需以其投资金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法人的投资者只需要以其投资部分的财产,对法人的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们只需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