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您完全有权向商谈部门提出要求,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定金是指在正式签订与履行合同以前,为保证事情顺利进行而预先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资金、商品等形式的财务担保。支付定金者被称之为订金支付方,而接受定金者则被称之为订金接受方。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当事人双方有权利且必须事先达成协议,约定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订金,以确保双方的权益不会受到不公平对待。当这笔订金的支付义务被履行之后,金额应该直接抵作相应的款项或者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