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此外,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刑事拘留期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期最长可达30日。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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