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买房产过程中,由于交付时间逾期而引发的法律问题一般被视为违约行为,而非违法事件。当购房者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促通知后,若对方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内如期完成房屋交接工作,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就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作出补偿;反之,若开发商未能在上述规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交房,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误原因,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所有因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