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受伤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该费用的支付依据伤残程度而定。
具体来说,七级伤残可获得12个月的本薪,八级伤残能获取10个月的本薪,九级伤残则为8个月,而十级伤残能获胜得6个月的本薪。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时,或职工个人主动请求结束雇佣关系之际,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部分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行政区划制定并执行。以我省为例,其规定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为基准,向受工伤的劳动者发放两项一次性补偿金。前者即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因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其中七级伤残对应16个月的工资金额,八级伤残对应14个月,九级伤残12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后者则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对应25个月的工资金额,八极伤残对应20个月,九级伤残对应15个月,十级伤残对应10个月。若劳动者不幸确诊患有职业病,一次性的伤残医疗补助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需再次增加50%。当劳动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相差5年及以上时,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全额支付;如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每缩短一年,则伤残就业补助金将随之降低20%。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年,将按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进行支付;如已步入法定退休年龄,则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