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员工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成为贪污犯罪的主体,然而并非所有此类员工都会被认定为有罪。贪污罪的法律定义明确指出其犯罪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而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则被视为国家公职人员。此处所提到的“从事公务”,通常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机构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等职责。若国有企业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具备上述“公务”性质,便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然而,如果该员工仅从事普通的劳务性工作,并不涉及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或监督等职权,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并不会被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