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追诉期限往往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性设定在一个完整年的时间区间内,自当事人明确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起开始计算此期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若因拖欠薪酬引发了争议,则劳动者在提起仲裁方面将不会受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严格制约;
然而,如果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那么此类申诉就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提交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