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定金是可退还的事项之一。如果买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定金应当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者直接予以返还;但是若由于自然因素等特殊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或者因为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最终无法签订合同,且这并非由任何一方造成的,那么此时定金便可以得到退还;
然而,如果卖方单方面违约,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此时定金可以得到双倍的退还;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的定金都是不予退还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