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国有企业步入破产重整阶段之前,其所背负的大量债务往往会依据如下一些主要原则予以妥善处理:
首先,在破产重整程序之中,将会对该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及所涉及到的庞大债务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审计与评估工作;
其次,针对那些产生于破产重整之前的种种负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破产重整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处理;
最后,一般而言,那些附带担保权益的债务可能会被赋予优先受偿权,而其他类型的普通债务则需按照既定的顺序及比例进行有序偿还。
此外,在破产重整的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借助引进新的投资方、实施债务重组等多种手段来有效化解债务压力,从而为企业的重生乃至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