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屋,倘若系双方合资购买,且未就该等物业以按份共有为基础作出任何明确约定的情形之下,在双方选择结束这段感情之时,应将此房产视为共同共有财产并予以公平分割。关于具体的分割方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若无法达成共识,亦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财产纠纷诉讼。然而,若双方曾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按份共有,那么在分手之际,便应当依据协议内容,按照各自主张的份额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处理。另一方面,若该房产仅由单方出资购买,且已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那么在双方决定分手之后,该房产便自动归属于出资方所有,无须再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