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分手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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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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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婚同居者分手后,按《民法典》规定,共同累积的财产应按共有原则分割,协商优先,诉讼为辅。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视为共有财产,需通过协商或法院裁决进行公平分配。为防争议,建议同居前明确财产约定。分割财产时,须盘点评估所有资产,确定权属,再合理分割。
同性分手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一、同性分手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针对未婚同居关系破裂之后所涉及到的财产问题,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来进行处理:即对于共同财产,双方应当平等分配;而对于各自拥有的个人财产,则应按照个人所有制的原则进行分别管理。

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同居期间所获取的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双方有责任就此进行充分的协商并达成共识,若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同居关系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可能出现的纷争,建议双方在决定开始同居生活之前,就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财产分割的具体步骤主要包括对各类财产进行全面清点与评估、确定其所有权归属以及进行合理的分配等环节。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二、二手房定金纠纷怎么处理

二手房定金纠纷的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3、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同性分手房产纠纷怎么处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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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医疗纠纷中,病人(家属)若认为医院有责任,要求医院赔偿,则需证明医院构成侵权。简言之要求证明以下四方面内容:
①病人有损害结果;
②医务人员有诊疗行为;
③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④医务人员有主观过错。

①和
②项很好证明,第

④项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相关鉴定结论予以证明。如果医院有隐藏、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推定第4 项成立,病人(家属)无须再予以证明。
同时,法律也直接规定了在以下情况,医院对病人(家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是说,病人(家属)能够证明有以下情况造成病人损害,医院就要负责赔偿:
①医务人员没向病人(家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需要手术或特殊检查、治疗的,未说明医疗风险、代替医疗方案等,或未取得病人(家属)书面同意。
②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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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宅基地及房产四邻至: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建房及宅基地总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保证房产及地籍的产权真实合法,证明人(保证人)应保证受托事务真实有效。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赔偿安置房屋。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如因此发生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接收房屋后,在法律、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甲方责任没有过户,按甲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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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金额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整)。
五、付款方式、房产及宅基地证明: 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转让金额。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宅基地换购现有房屋土地证(原老房子的宅基地土地证),换购房屋时的补的差价金额的发票(收据)和证明材料,及一切有关转让房屋的证明材料和过户时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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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纠纷何时可要双倍赔偿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况可以适用双倍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另外,该《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还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若误差比超过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济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合同法第113条第二款也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以合同法第11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为依据的,但不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直接适用。其适用条件和结果上都与消法第49条的规定有所不同。
二、房产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恶意违约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恶意违约包括两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至商品房所有权移转之前,出卖人对在建工程与建成后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名下财产,将在建工程抵押于第三人获取建设资金,或者将商品房再次出售于第三人。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审查抵押合同与后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人利益得到保护,意味着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当然,保护第三人利益,不是为了维护出卖人的自由处分权,而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以出卖人恶意违约,买受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为前提,反之,以下情形下买受人不必主张解除合同,更无需主张惩罚性赔偿:

1)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但出卖人及时解除抵押,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2)第三人行使抵押权,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3)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选择向前买受人履行合同,或者后买卖合同无效,前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4)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欺诈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欺诈包括几种情形:(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对商品房交易欺诈问题,法律给予了严格的规定,其惩罚力度也是比较强的。因为房产纠纷涉及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双倍惩罚性赔偿就更为关键,所以建议购房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向房产纠纷专业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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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另外,该《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还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若误差比超过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济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合同法第113条第二款也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以合同法第11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为依据的,但不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直接适用。其适用条件和结果上都与消法第49条的规定有所不同。
二、房产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恶意违约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恶意违约包括两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至商品房所有权移转之前,出卖人对在建工程与建成后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名下财产,将在建工程抵押于第三人获取建设资金,或者将商品房再次出售于第三人。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审查抵押合同与后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人利益得到保护,意味着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当然,保护第三人利益,不是为了维护出卖人的自由处分权,而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以出卖人恶意违约,买受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为前提,反之,以下情形下买受人不必主张解除合同,更无需主张惩罚性赔偿:

1)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但出卖人及时解除抵押,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2)第三人行使抵押权,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3)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选择向前买受人履行合同,或者后买卖合同无效,前买受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4)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欺诈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欺诈包括几种情形:(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对商品房交易欺诈问题,法律给予了严格的规定,其惩罚力度也是比较强的。因为房产纠纷涉及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双倍惩罚性赔偿就更为关键,所以建议购房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向房产纠纷专业律师求助。
如何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改制和生产经营不善而出现的劳动争议大量产生,涉及职工基本权益的多个方面,如工资报酬、工伤赔偿和职工保险、福利等,而劳动争议涉及企业管理,劳动法偏重职工权益的维护,劳资双方的矛盾尖锐,处理不慎极易造成群访。为此,笔者认为,必须要明确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才能建设打造和谐稳定的劳资环境。 一、充分发挥群体性劳资纠纷预警防范机制的效能严格按照劳资纠纷预警网络和调处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一是强化信息意识,落实责任,建立纵横有序、畅通灵敏的信息网络,做到事先有预报、处理有反馈。二是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对周期性、反复性的突出问题,由专人跟踪深入调查,随时掌握准确信息,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切实改变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三是一旦获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做到快速反应,上下沟通,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应急措施,稳定事态,防止蔓延和发展,进而有效进行化解。 二、充分发挥多方参与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的积极性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光靠劳动部门无论从处理时间、处理力量、处理效果而言都不甚理想,必须依靠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如公安、、、经济发展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只要充分调动发挥各部门的力量,得到他们的配合与支持,群体性的突发事件就会得以妥善解决。必须坚持“条块结合,条包块管,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针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强调维护稳定、化解群体性矛盾一定要以块为主,但在涉及到具体问题时,要尽快给予解决。这样,在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才能真正形成合力,改变以往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互不关心的被动局面。 三、充分发挥劳资矛盾释放和网络监控机制的作用要及时合理地缓释、解决劳资矛盾,才能真正打造和谐稳定的劳资环境。因而,健全劳资矛盾释放机制极为重要。要给用人单位及职工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场所。从制度上保证有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通道,有了这一通道,社情民意才能得以充分体现。为健全这样一种体制,不能把稳定理解为压制职工对用人单位的不满情绪和行为,不给职工表达不同意见的机会,一定要避免出现“越是强调稳定,越生怕群众闹事,越怕听到群众吵声,姬弗灌煌弑号鬼铜邯扩群众不满情绪越强烈”的恶性循环。(作者单位:镇江市新区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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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分手费纠纷
既然分手费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建立的新的民事合同关系,那么,在解决分手费纠纷时就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因此,纵使目前我国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但从产生分手费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考量,处理分手费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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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动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改制和生产经营不善而出现的劳动争议大量产生,涉及职工基本权益的多个方面,如工资报酬、工伤赔偿和职工保险、福利等,而劳动争议涉及企业管理,劳动法偏重职工权益的维护,劳资双方的矛盾尖锐,处理不慎极易造成群访。为此,笔者认为,必须要明确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才能建设打造和谐稳定的劳资环境。 一、充分发挥群体性劳资纠纷预警防范机制的效能严格按照劳资纠纷预警网络和调处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一是强化信息意识,落实责任,建立纵横有序、畅通灵敏的信息网络,做到事先有预报、处理有反馈。二是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对周期性、反复性的突出问题,由专人跟踪深入调查,随时掌握准确信息,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切实改变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三是一旦获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做到快速反应,上下沟通,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应急措施,稳定事态,防止蔓延和发展,进而有效进行化解。 二、充分发挥多方参与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的积极性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光靠劳动部门无论从处理时间、处理力量、处理效果而言都不甚理想,必须依靠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如公安、、、经济发展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只要充分调动发挥各部门的力量,得到他们的配合与支持,群体性的突发事件就会得以妥善解决。必须坚持“条块结合,条包块管,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针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强调维护稳定、化解群体性矛盾一定要以块为主,但在涉及到具体问题时,要尽快给予解决。这样,在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才能真正形成合力,改变以往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互不关心的被动局面。 三、充分发挥劳资矛盾释放和网络监控机制的作用要及时合理地缓释、解决劳资矛盾,才能真正打造和谐稳定的劳资环境。因而,健全劳资矛盾释放机制极为重要。要给用人单位及职工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场所。从制度上保证有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通道,有了这一通道,社情民意才能得以充分体现。为健全这样一种体制,不能把稳定理解为压制职工对用人单位的不满情绪和行为,不给职工表达不同意见的机会,一定要避免出现“越是强调稳定,越生怕群众闹事,越怕听到群众吵声,姬弗灌煌弑号鬼铜邯扩群众不满情绪越强烈”的恶性循环。(作者单位:镇江市新区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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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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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债权债务纠纷的合法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纠纷的合法与非法解决有什么区别 合法与非法解决的区别是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债权债务纠纷,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是保障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讨债人,即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能正确地认识这一原则,以为债权、债权人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是许多人不知不觉中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甚至成为铁窗囚犯的重要原因。 有些人为了索债,置法律于不顾,以扣押车辆作为处理债务纠纷的“有效” 手段,随便扣车的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车,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押的车辆有各种汽车。“扣车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一种典型的“非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非法采用强制手段剥夺对方对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妨碍对方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扣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违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 为了追索(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债务、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是非法行为,行骗行抢,行贿、打人伤人、暴力胁迫、毁人财物也是非法行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非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第一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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