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期间,未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非法且不可取的。基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从员工开始工作的那一刻起就与其形成劳务关系,若劳务关系已然确立,则双方应尽快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这一阶段,也被视为劳务关系已然成立。在此基础之上,我们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法律依据的说明:
第七款的内容强调了用人单位自员工开始工作之时便与其形成了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有责任建立员工花名册以供备查;而在第十款的条款中,明确了各个主体建立劳务关系时,应优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那些已经建立了劳务关系,但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而言,需在员工入职后的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之前,若用人单位与员工已经提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自员工实际开始工作那一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即告成立。
其次,第十六条的条款详细表述了劳动合同的缔结过程以及生效条件等事宜。无庸置疑,在正式签署后,劳动合同由企业方和员工各执一份,以作备案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