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应纳税所得额是对个人在一特定时期(通常为一个公历年度)内,通过多种渠道所获取的总收益,经过减除各类法定扣减与优惠措施之后所剩余的最终收入总额。
其中涉及的收入范畴广泛,涵盖了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等多个方面。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中,需先将免税收入、各类可抵扣支出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扣除项目予以剔除。举例来说,对于我国居民个人而言,其综合所得主要由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大类构成,而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则是以该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中所取得的总收入,减去法定的60,000元起征点,再加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后所余下的余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