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公司未通过解雇流程而蓄意进行岗位调动这一行为,其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深入剖析。若此种做法显得不合情理,未经与员工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并且给员工带来了负面影响,那么便有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在此类情形之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严格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相应的赔偿金。通常而言,赔偿项目囊括经济补偿,即依据员工在当前单位所服务履历,每连续任职满一年则向职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固定薪酬的金额作为报酬。对于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员工,将以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期低于六个月的员工,则仅需支付半个月固定薪酬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