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擅自设立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对现有雇佣单位的正常运作产生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若的确如此,那么这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雇主有权依据相应法规,合法地解除与违规员工的劳动关系。
至于所谓的“竞业限制”,乃是指聘用方对于负有保护企业商业机密责任的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之时所设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