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系属侵权行为范畴,而产品质量纠纷则属于合同纠纷类别。二者之间存在着基本原则性的差异。主要不同之处包括:
(1)产品质量纠纷仅可能在合同相关领域中产生,然而产品侵权责任不仅依赖于合同这一一般性前提,也非必然需要存在合同关系来启动此种责任的发生。对于产品质量纠纷来说,原本的合同关系已然成为必要条件,倘若缺少合同关系,便不会有产品质量纠纷的出现。产品侵权责任的发生过程中,可能存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但有时这并非引发此类责任的直接原因,毕竟这类侵权行为是由物品对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而非个人行为导致的结果;另一方面,许多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对象并非合关系的参与方。
(2)相较之下,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结果主要在于产品本身的价值损失及其他衍生的间接损失,而产品侵权责任中遇到的损害结果更加复杂多样,既包括人身伤害亦包含除产品外的其他财产遭受的损坏。这便是区分产品质量纠纷和产品侵权责任最为关键的一点。
(3)在产品侵权责任发生时,致损因素主要源于物件本身,即生产商或销售商提供的产品,使人身或财产受损。发生问题的源头在于物,而非人为故意的行为;而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受损的起因在于违约行为,即由于违约事件带来的损失。
(4)从责任认定上讲,产品侵权责任遵循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此确定责任之时无需考虑是否存在过失因素。但在产品质量纠纷中,涉及到的是契约责任,构成违约责任,则需考量主观过错的因素,虽然对这种过错的判定采取了推定方式进行处理,无需被害人举证,违约方只需反驳方可推翻这一推论,然而产品侵权责任在此方面却可直接豁免考虑这一因素。